案情
2012年10月,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李先生因老伴去世无人照顾,遂与三个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50方米的屋房作价12万元转让给大儿子,并将所得房款均分配给三个儿子,同时李先生将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每家每年四个月直至去世。后李先生以三个儿子未履行赡养协议为由,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判决三被告继续依约履行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
法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已经依据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同时将所得价款12万元均分配给了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有义继续履行上述协议,让李先生在其家轮流居住。故判决三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
在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再次以三个儿子为被告起诉至法,以三被告欺骗其签订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为由,请求法确认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无效。
争议
从诉讼经济及诉讼效益的角度出发,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评析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一事不再理原则自古罗马的诉权消耗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就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和其他法再行起诉。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诉讼标的即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结合
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只要满足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本案适用
一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完全相同
两个诉讼的原告均为李先生,被告均为三个儿子。
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同一
诉讼标的都是基于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而生的民事权利义关系。
三前诉与后诉诉讼请求的实质相同
前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判决三被告继续依约履行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后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确认房屋转让及赡养协议无效,笔者认为二者只有表述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即是诉讼请求同一。因为,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系给付之诉,后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系确认之诉,在此给付请求是可以涵盖确认请求的。即在前诉,法在审理三被告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时,必然会先审理给付请求的先决法律关系即合同是否有效,而合同是否有效正是后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二者的诉讼请求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及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